建科函〔2017〕714号
各有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(城乡建设委、规划建设委)、财政局,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:
根据省政府办公厅《对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》(皖政办〔2014〕36号)要求,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、省财政厅经申报、评审、公示,确定了2017年度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(名单见附件1)。为扎实推进2017年度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建设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一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建设要求
各综合试点城市应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、省财政厅核定的示范任务和相关要求及各地上报的工作方案,细化完善扶持政策,加强专项资金管理,逐步健全管理机制,强化试点宣传力度,加快落实项目建设,发挥示范资金效应。各市应因地制宜选取合适的技术路径和结构类型,引导项目在成熟应用预制迭合楼板、预制楼梯、阳台板、空调板等预制构配件的基础上,逐步推广装配率较高的结构体系;大力推进钢结构、轻钢结构在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的应用,稳妥推进钢结构住宅建设;集成技术应用,统筹支持政策,推动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、节能建筑、智慧建筑融合发展,形成各具特色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模式。
二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建设要求
各示范基地应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、省财政厅核定的示范任务和相关要求及上报的工作方案,健全管理体系,强化人才培育,提升实施能力,体现示范辐射带动效应,为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支持。科研设计类示范基地应围绕建筑产业现代化政策、技术、标准体系,开展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经济技术政策研究;部品生产类示范基地应根据产业要求,配合设计施工单位,研发生产符合标准化设计、装配化施工条件的部品部件,以及节能和新能源利用、整体厨卫、智能化等成套设备和技术;装配施工类示范基地应优先选取、应用成熟的结构体系、部品部件、成套技术,积极会同科研院所攻克关键节点连接等核心技术,提升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质量。
叁、落实试点示范工作任务
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应切实履行职责,按照时间节点,按时按质按量试点示范建设目标任务(见附件2)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、省财政厅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指导,对未能按照规定任务组织实施的综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,限期整改,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,将取消其综合试点城市、示范基地资格并收回专项资金。
联系人:
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
朱 力 0551-62871529
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
高 剑 0551-68150419
附件:1.2017年度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名单
2.2017年度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目标任务
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安徽省财政厅
2017年4月18日